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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1 11:09:00

歐洲法院裁定Uber屬公共交通工具 須如的士受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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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法院裁定網約車應用程式Uber,屬公共交通工具而並非科技公司,需受的士公司法例管制,有關裁決理論上適用於歐盟所有成員國,各成員國政府可自行決定如何規管Uber及其他網約車服務。歐洲多國的士司機歡迎裁決。

Uber發言人在聞判後表示,公司運作可能只在4個歐盟成員國受限,他們會繼續保持在歐洲的擴張步伐。

有關訴訟在2014年由西班牙巴塞隆拿一個的士組織提出,他們不滿Uber司機未有授權和牌照接載乘客,對的士司機不公平;Uber以他們並非交通服務公司,而是提供科技服務,作為申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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