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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06:00:00

法改會倡訂「沒有保護罪」 兒童受虐最高判囚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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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宣立(右三)相信,「沒有保護罪」的刑期具阻嚇力。(蘇文傑攝)

馬宣立(右三)相信,「沒有保護罪」的刑期具阻嚇力。(蘇文傑攝)

5歲女童「臨臨」疑遭親父及繼母虐待致死、半個月大女嬰被掌摑致成植物人等虐兒悲劇令人髮指。不過,現行法律下,控方必須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受害人是由哪一名照顧者施暴,導致其受傷害、甚至死亡,以致控方會遇上特定的舉證困難,有機會令施暴者及旁觀者逍遙法外。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小組委員會昨發表諮詢文件,建議訂立一項新罪行「沒有保護罪」,如兒童及易受傷害人士的照顧者沒有採取行動保護受害人,令受害人受嚴重傷害或死亡,最高可判囚20年。
 

法改會自06年開始研究相關議題,昨終發表諮詢文件,諮詢期為3個月。文件建議訂立一條新罪行「沒有保護罪」,如16歲以下的兒童,或16歲以上的易受傷害人士(包括長者、生理或心理殘疾等),在家居或院舍受到嚴重傷害或死亡;而其照顧者,或與受害人有頻密接觸的同住者,在明知該名受害人有受嚴重傷害的風險下,仍沒有作任何行為保護受害人,便需承受刑事法律責任。換言之,施暴者或旁觀者均有機會被控此控罪。委員會建議,如受害人受嚴重傷害,涉案者可判處監禁15年;如受害人死亡,可判囚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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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困難致須改控輕微控罪
委員會主席韋凱雯(左三)表示,因控方需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受害人的某一照顧者,或所屬住戶成員作出「非法行為」,直接導致受害人死亡或受嚴重傷害時,可能會出現特定的舉證困難。文件亦有提及,如無證據指出是誰施加損傷,或受害人死亡是因夥同犯罪所致,控方無法提出謀殺或誤殺,只能控較輕微的罪行,包括虐待及忽略兒童罪。

委員會委員馬宣立指,曾有個案明知該名兒童受虐,而施虐者是其家人,然而因家庭成員互相包庇而「告唔到」,形容情況令他「好沮喪」。他解釋,控罪只有在控方無法證明受害人的傷口是在哪一日造成;以及受害人自己沒有能力交代事件,須靠環境證供指控,控方才會控以「沒有保護罪」,控方毋須證明某疑犯在對受害人造成傷害上扮演甚麼角色,讓控方有更多的舉證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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