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早前起訴一名漁護署二級農林督察,控告他處理4宗流浪狗個案時,使用虛假內部文件誤導漁護署,訛稱交出狗隻的市民不願出庭作供及建議上司不檢控狗主,他早前承認8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黃雅茵指考慮到被告認罪及有悔意,故向被告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訛稱交狗市民拒出庭 導致個案無被起訴
被告李啟廸,48歲,控罪指他於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間,被告當時是漁護署二級農林督察,派駐到九龍動物管理中心,負責管理流浪狗及相關刑事調查時,意圖欺騙其主事人,即使用4份「市民交來流浪動物紀錄」(動物表格)及4份檢控表格時,訛稱4名市民把4隻流浪狗交到署方時,表示不願意以控方證人身份出庭作供指證狗主,其後又向上司遞交檢控表格,訛稱該幾名交狗人士不願意當控方證人,導致該4宗個案的狗隻畜養人沒有被起訴,從而被控8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完成調查後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並按有關法律意見落案起訴被告,而漁護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