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物流服務署在採購及服務的標準條款及條件中新增條款,訂明如果出於國家安全考慮,政府可在採購中取消個別投標者的資格,以及在合約期間終止合約。
新增的條款列明:「政府保留以投標者曾經、正在或有理由相信投標者曾經或正在作出可能導致或構成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行為或活動為由,取消其投標者資格的權利,又或為維護國家安全,或為保障香港公眾利益、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而有必要剔除有關投標者。」
財庫局:更新指引旨在提醒採購部門須維護國家安全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回覆傳媒查詢表示,物流署已修改其供部門於採購時使用的合約範本,更新的《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於8月29日生效,若有已招標的採購,部門可透過發出附錄或透過標書協商,將相關條款加入標書。局方又指,更新指引旨在提醒採購部門在現行採購工作中須維護國家安全,毋須額外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