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特首林鄭月娥擔任主席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昨舉行首次會議,全體成員出席,中央指派為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的中聯辦主任駱惠寧亦列席。會上國安委行使《港區國安法》第43條所授予的權力,為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制定使用第43條所規定措施的相關實施細則,並在昨晚刊憲,今日生效。
《實施細則》列舉了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准予採取的7種措施,包括在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警方亦可向法庭申請手令,要求嫌疑人交出旅行證件,限制其離開香港。
另外,保安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財產是危害國安罪行相關財產,原訟法庭可在律政司長的申請下,命令將罪行相關財產充公;如警方懷疑在電子平台上發布的信息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安罪行,可在保安局長批准下,要求發布人或網絡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安的信息。
警方可在保安局長批准下,向外國及台灣政治組織及其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並規定他們在期限內向警方提供涉港活動資料。另外,警方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時,毋須特首批准,只需向特首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律政司長或警方可向法庭申請,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內回答問題,及交出相關資料或物料。
可被判罰款10萬及監禁
至於罰則方面,若信息發布人未遵循警方移除有關信息要求,一經定罪可被判罰10萬元及監禁1年;服務商可判罰10萬元及囚6個月。
另外,警務處長鄧炳強接受央視訪問時說,《港區國安法》實施後已有很大震懾力,對社會穩定起關鍵作用。新任警務處國安處主管的副處長劉賜蕙亦於央視訪問中表示,訂立國安法展示中央對「一國兩制」的堅持及對特區政府和警隊的高度信心,她對獲委新職感到無比光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