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巿廣場爆發警民衝突,港大畢業生杜啟華被指咬斷警長的無名指,被裁定襲警、傷人等4罪成,判囚5年半。杜啟華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今日(16日)在高等法院處理上訴許可申請。法官彭寶琴聽畢控辯雙方陳詞,認為案件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在3個月內頒布書面理由。
上訴人杜啟華(案發時24歲),被控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襲警、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有意圖傷人共4罪,指他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襲擊警員20335葉卓軒、非法及惡意對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意圖使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
上訴方指被告沒意識是警員手指 官:唔知係咩點解要咬?
上訴方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高麟代表,就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有意圖傷人兩罪提出上訴;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譚耀豪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審理。彭耀鴻指杜啟華當時被 3 至 4 名警員制服及向後拖拉,有人按著其面部,質疑杜能否在少於 1 秒時間、隔著口罩,意識到自己口中物品是警員手指。他續指,即使杜的咬噬是自主,不代表要做出傷害警員的動作,舉例指他被拖拉時可以「咬緊牙關」、「咬牙切齒」。法官聞言謂:「襲擊通常都係電光火石之間,殺人都係一刀」。
彭耀鴻指,杜要先確認口中物品是警員手指,才能建立傷害警員的意圖。法官表示無意淡化上訴方的陳詞力度,惟質疑「如果係自主行為,佢唔知係咩嘢,點解要咬呢?有人塞嘢入你口,你會唔會咬咗先?」彭耀鴻強調,控方不能證實杜在 0.66 秒之間,確認口中物件是警員手指才咬噬。律政司一方則指,原審在裁決時已提及「本席肯定於被告人大力咬噬口中異物時,他預見該異物必然是其中一名嘗試制服他的警員手指」,認為上訴方理據不成立。她聽畢控辯雙方陳詞,認為案件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表示會在 3 個月內頒布書面理由。杜啟華聞判決一臉平靜,繼續抄寫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