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島總區交通執行及管制組人員,在7月13日至8月4日期間,於區內進行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行動。行動中,警員拘捕1名非華裔男子及5名本地男子,年齡介乎30至52歲,分別涉嫌「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未有登記及未持牌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駕駛電單車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其中3人被捕時懷疑正以電動單車作速遞外賣服務用途。行動中,共檢獲6部電動單車。所有被捕男子已獲准保䆁候查,須於8月中旬及8月下旬向警方報到。
警方重申,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有機會造成致命交通意外。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均屬違法,一經定罪,除罰款外,更有機會被取消駕駛資格。警方再次呼籲,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1萬元及監禁12個月。警方會繼續進行相關執法行動,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