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近年致力打擊濫用公屋,房屋局計劃修訂《房屋條例》,把嚴重濫用公屋行為變成刑事罪行,罰則不再只是中止租約,建議最高罰則為罰款50萬元和監禁一年。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今年2月3日開會討論相關修訂建議,房屋局局長何永賢和房屋署助理署長(策略規劃)楊樂詩解釋嚴重濫用公屋的定義和其他濫用情況等。綜合建議修例文件列明定義和當局說法,嚴重濫用公屋的定義包括在無合理辯解下,以金錢利益分租公屋單位或授予許可(或分許可)讓他人居住於公屋單位,或租戶家庭不居於有關單位並將其用於商業用途。
常見濫用公屋行為
房委會資料顯示,若租戶嚴重違反租約濫用公屋,將會不作警告下中止有關租約,相關前租戶和其年滿18歲的家庭成員在中止租約起5年計,將不合資格申請公屋,日後再申請時亦不會獲編配至地理位置、樓齡和樓層比其之前較佳的單位。
常見濫用公屋行為包括:
- 丟空單位 (或逾3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
- 分租或轉租單位 (不論有沒有租金收入)
- 在單位內進行不法活動 (如聚賭、藏毒或藏有私煙等)
- 將單位用作非住宅用途 (如營商、貨倉等)
- 虛報資料 (如入息、資產、婚姻或家庭狀況等)
現行嚴重違反租約行為包括:
- 把單位分租 (不論有沒有租金收入)
- 居住在經證實的另外居所,或逾3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 (「經常持續」一詞按其常義詮釋,審理個案時以合理標準為關鍵尺度)
- 在單位進行不法活動
變身小雜貨店向鄰居賣豉油雞蛋要留意
何永賢重申,公屋是給予有需要家庭去成長、上進和上流的公共資源,呼籲公眾善用而非將之變成「生財工具」,目的只是要公眾恰當運用公共資源,「唔係想告大家,亦唔係要趕走大家。」
至於何謂濫用公屋但不屬嚴重濫用情況?當局舉例指,有住戶確實居於單位但將之用作商業活動用途,如像補習社般經常有外人出入,甚至有提供收費價目表等,情況就屬於違反租約,房屋署可發出遷出通知書。何永賢又指出,住戶如將單位變成小雜貨店,向鄰居出售豉油、雞蛋或糧油食品,而非「你借啲雞蛋畀我,我又借啲豉油畀你」等一般鄰里關係,有關情況便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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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小手作、在家工作不屬嚴重濫用
不過,政府明白有租戶會在家工作,或在家中自製小手作後帶離單位販售,而非將單位變成小店舖做生意,這些行為會被容許。何永賢又說,有市民會用公屋地址進行商業登記,但實際上有關商業活動並非在單位內發生,例如只用作聯絡地址,如未有把單位變成商業用途就不算嚴重濫用,惟提醒市民若以公屋地址作商業登記,或會引起單位是否仍用作居住用途的懷疑。
房委會目前設有上訴機制,當局指上訴委員會會用「常理人」的角度審視上訴個案,過去一年有約14%個案上訴成功,而住戶若主動交回涉嫌濫用的公屋單位,當局不會追溯他們的刑事責任。政府未來會做好宣傳教育,例如逐家逐戶派發宣傳品,提供更多資料去解釋如何判斷不同懷疑濫用情況。當局目標今年第二季把修例建議提交立法會,通過後2026年第二季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