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公屋住戶申請公屋時沒有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違反《房屋條例》,被判監30天,涉案公屋單位5月時已被收回。房屋署發言人今日(22日)提醒所有公屋居民及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該住戶在2018年及2019年申請公屋時,沒有申報香港住宅物業,從而獲配一個位於碩門邨的單位。其後調查揭發,案發時她擁有一個元朗區住宅物業,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
該名住戶因作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而被檢控,較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押後至昨日判刑。裁判官就兩項控罪各判處監禁20天,其中10天同期執行,共監禁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