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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06:00:00

物業管理人要領牌 經理級需有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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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指,正積極草擬《物業管理服務(發牌及其他有關事宜)規例》(附屬法例),並計劃於立法會本年度休會前提交,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望年底或明年初實施發牌制度。
 

主席謝偉銓昨與傳媒茶敘時指,有關附屬法例重點包括設7類物業管理服務及訂立2類發牌制度,分別為「物業管理公司牌照」和「物業管理人牌照」;凡提供多於一個物業管理服務類別的公司便須領牌。個人牌照方面,在物業管理公司出任管理或監督角色的人須領牌,並訂立第一級(經理級)及第二級(主任級)兩級制的發牌制度,當中經理級的物業管理人,須符合物業管理學位或同等學歷,以及相關經驗。若未符合有關學歷,監管局會發臨時牌照,在持臨時牌照的3年過渡期內完成指定進修課程。過渡期後,若無牌從事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則會被起訴,最高刑罰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

至於牌費方面,監管局初步建議公司牌照年費6,000元、經理級別年費1,200元、主任級別年費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