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早前從海外抵港的男子,獲發強制檢疫令後於限期屆滿前,在無合理辯解及未取得獲授權人員許可下,離開其檢疫地點。兩人被控違反法例第599E章《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8(1)及8(5)條,今日(7日)在裁判法院被判刑。
首宗個案涉及一名19歲男子,他早前獲發的強制檢疫令,訂明他必須在酒店接受強制檢疫21日,惟被發現去年5月28日離開其檢疫地點。他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以自簽擔保1,000元、守行為12個月。
另一宗個案涉及一名20歲男子,他早前獲發的強制檢疫令,訂明他必須在酒店接受強制檢疫21日,惟被發現去年11月14日離開其檢疫地點。他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3,000元。
衞生署發言人表示,至今已有241人因違反檢疫令被法庭定罪,被判即時監禁最多14星期或罰款最高15,000元不等。發言人重申,衞生署必定會嚴肅跟進任何違反相關法例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