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早前從內地、澳門或台灣抵港的人士,獲發強制檢疫令後於限期屆滿前,在無合理辯解及未取得獲授權人員許可下,離開其檢疫地點,今日(14日)在裁判法院被判刑。
個案涉及一名44歲男子和一名41歲女子,他們前年10月9日入境時獲發強制檢疫令,訂明他們必須在家中接受強制檢疫14日,惟被發現同日到入境事務處辦事處處理簽證相關事宜。兩人被控違反法例第599C章《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8(4)及8(5)條,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各被判罰款15,000元。
衞生署發言人表示,至今已有245人已因違反檢疫令被法庭定罪,被判即時監禁最多14星期或罰款最高15,000元不等。發言人重申,衞生署必定會嚴肅跟進任何違反相關規例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