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前日表決通過憲法修正案後,還有一部新法「監察法」的草案有待大會審議並在下周二表決,外界關注監察法或令新設的監察委員會削弱檢察院現有職權、特別是偵查權,十二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勝明(圖)回應稱,屆時相關法律會作出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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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勝明指,今次深化監察體制改革涉及檢察院的職權調整和人員轉隸,「檢察院的職權,特別是偵查權還有沒有?有多大?必須依照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而修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時已作出相關銜接規定。他續指,監察法通過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繼續審議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也會作出相應修改。
據悉,去年8月底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就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進行初審,當中將現行的「對於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修改為「對依照法律規定由其辦理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而「依照法律規定」主要是指依照刑事訴訟法及監察法等規定。
互相制約配合
有內媒指,雖然檢察院的反貪反瀆等相關職能轉隸至監察委,但根據監察法,檢察院還有「補充偵查權」。此外,新修訂的憲法加入「監察委員會」一節,除了訂明監察委員會為最高監察機關,亦訂明其辦理的職務違法及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說明檢察院對監察委也有制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