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健條例》超過20年未曾檢討,立法會昨三讀通過修訂有關條例,包括將檢控期限由半年延長至9個月,違例僱主的最高罰款由50萬元大幅調高至1千萬元。勞工及福利局長孫玉菡表示,大幅提升罰則,對保障職安健踏出重要一步;勞工界議員認為提高工傷罰款能加强阻嚇力,彰顯公義,但有商界議員憂慮中小企承擔能力,促請政府釐清僱主責任。
逾廿年未檢討過罰則的職安健法例昨在不記名表決下,獲立法會通過修訂。今次修例罰款額大幅「加辣」,循可公訴程序定罪的嚴重罪行,最高罰則由50萬元提高19倍到1,000萬元,判入獄刑期由1年增至2年,並要求法庭量刑時考慮被定罪單位的營業額及財務情況;至於以簡易程序定罪的罪行,提高罰則到最多300萬元,檢控時限由半年延長至9個月。
勞福局長孫玉菡會後與多名議員一同見記者。孫表示,審議過程歷時逾8個月,雖然過程經過「起起跌跌」,最終各方為打工仔安全及香港職安健求同存異,感謝代表勞方與資方的議員,認為是「展示新時代良政善治很好的實例」。孫指,勞工處會在條例實施2年後做檢討,強調會進行大型宣傳,提高業界職安健意識。
勞工界:提高罰款彰顯公義
選委會界別(工聯會)議員陸頌雄表示,涉致命工業意外的僱主過去只罰數萬元,對失去親人的家庭並不公平,認為針對極度嚴重罪行或故意罔顧工業安全的公司,罰款1,000萬僅可彰顯公義,「希望法庭判決時不要太仁慈,因仁慈對其他打工仔是一種殘忍。」
立法會議員(批發及零售界)邵家輝表示,業界雖對修訂條例的反對聲音減少,但不代表他們同意將違反極嚴重罪行的最高罰款提高至1,000萬元。他指中小企難以負擔千萬罰款,同時指出僱員工作期間受傷,僱主有責任之餘,僱員亦有責任,促政府釐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