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3歲本地男子早前於網上交友平台認識一名女子,並發展為網上情侶關係,對方聲稱自己為虛擬貨幣投資專家,並游說他進行虛擬貨幣投資。事主於是在去年12月29日至上月30日內,多次合共轉帳1,200萬港元,至對方指定的16個銀行戶口,其後試圖取回款項不果,懷疑自己受騙於是報案。
警方經初步調查,將案件列作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處理,交由東區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三隊跟進,暫未有人被捕。警方重申,任何人如觸犯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2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