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署就違法使用「藥房」標識加強執法,由去年9月下旬至今,跟進調查13間零售商涉嫌違法展示或使用藥房標識或名銜,當中一名並非藥房的零售店鋪東主,因展示與藥房訂明式樣標識相似的標識而被檢控,本月8日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4,000元。
衞生署提醒經營者,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只有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授權的人士,才可經營相關毒藥的零售業務。非藥房處所若展示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相似的標識,或使用「藥房」名銜或英文「pharmacy」、「dispensary」、「drug-store」等名銜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
衞生署藥物辦公室已在其網頁詳列所有藥物牌照商(包括「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名稱及地址,供市民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