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新樓買家,控告她在購入一個逾650萬元的住宅單位時向一名地產代理送禮,圖獲地產代理公司提供較高現金回贈,被告今日(3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裁判官李志豪將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9日判刑,被告獲准保釋,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中原地產代理有限公司(中原地產)於案發時獲一個發展商委託,協助推銷大角咀住宅項目「利奧坊‧曦岸」。中原地產會就每宗交易,獲該發展商支付成交金額的特定百分比作為代理佣金。中原地產撥出部分代理佣金,向買家提供現金回贈,金額由經手代理與買家商議,並須獲中原地產批准。
如獲較高現金回贈被告稱會向代理送禮
報稱任職文員的余煒琳(30歲),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被告於去年3月初委託中原地產一名地產代理為其物色住宅物業。被告經對方介紹,同年3月底打算購買上述項目一個售價逾650萬元的單位。案情透露,被告於同年3月31日與上述地產代理商議現金回贈金額時,表示如對方成功為她爭取較高現金回贈,便會向對方提供一份價值1,000元至3,000元的禮物。被告其後與該發展商簽訂臨時買賣合約購買該單位,而該地產代理沒有接受被告任何禮物。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中原地產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張德福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