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男子在2019年11月涉嫌在西灣河試圖搶槍,兩人被裁定企圖搶劫和阻差辦公等罪成,各被判囚6年。其中一名被告胡子鍵今日在高等法院上訴企圖搶劫罪定罪及判刑,上訴庭反駁指被告應於原審時作供解釋,原審法官無法為其想像藉口,駁回上訴,押後公布書面理由。
上訴方陳詞指,案發時現場情況混亂,案發過程僅得1秒,認為原審法官難以藉1秒混亂的現場片段,去判斷被告當時打算搶槍。上訴方指,當時被告動作可能只是自然反應下想推開警槍,在警員開槍後已經轉身想離開。
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引述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我想由警察手中搶返個白衫男子」,與上訴方說法不吻合,被告警誡下隻字未提要推開警槍,原審法官何以「要無中生有作一些不吻合警誡的事」。法官彭偉昌亦指,警員擎槍時,被告仍然上前,上訴方不能代表被告在律師席上作供。
原文刊登於 香港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