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漁民今日(31日)在西貢發現一條鯨魚疑似「反肚」,並在海中央漂浮;有船家貞後駛近鯨魚,指在水面漂浮不動,並稱「打車葉打到腸都標埋出嚟!」律師梁永鏗向《am730》表示,漁護署和生態專家早已呼籲市民不要出海觀鯨,故觀鯨人士應已知道觀鯨活動可能對鯨魚構成危險,故參加觀鯨團有可能被視為蓄意非法干擾受保護的本地野生動物的行為,需視乎法官如何演繹「非法干擾」,「觀鯨是否故意干擾?如何是故意干擾?外國都有觀鯨團,很遠觀察就不算,要幾近、每次有幾多船才算」。
梁永鏗:登船觀鯨人士亦可能有罪責
梁永鏗又表示,非法干擾動物不僅限於撞傷鯨魚的船家,其他出海觀鯨的船亦可能阻礙鯨魚覓食,造成干擾,「令牠很驚慌,或沒有方法生存」,而除了船家以外,登船觀鯨的人士亦可能有罪責。他認為,是否非法干擾是一個程度的問題,「打一次電話給你不算是騷擾,但一日打三十次就一定是騷擾了」。他認同,執法部門難以追查登船觀鯨人士,但針對船家可能較容易,或有宣傳品或高空圖作為證據。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早於1976年實施,列明任何人不得狩獵、故意干擾、售賣、出口、或管有受保護的本地野生動物,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入獄1年。參考有關法例,海豚、鯨魚和小鯨均屬法例保護的野生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