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29日)宣布,財政司長陳茂波已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879(1)條賦予的權力,向原訟法庭提交將壹傳媒有限公司清盤的呈請。
根據條例,財政司長可以提請將一個法人團體清盤,如果他按任何指明材料以公眾利益,認為某個可以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清盤的法人團體應予以清盤,則他可提出呈請將它清盤。
陳茂波:出於公眾利益
陳茂波在今年7月28日經考慮公眾利益,根據《條例》第841(2)及(3)條,委任陳錦榮為審查員調查壹傳媒的事務。至本月14日,審查員向陳茂波提交了一份中期報告。在考慮過中期報告後陳茂波認為出於公眾利益須將壹傳媒清盤,而決定向法院提交有關呈請。
另一方面,證監會亦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對壹傳媒進行廣泛的查詢,並將從查詢取得的與呈請有關的重要資料及證據,提供予陳茂波。根據其取得的資料及證據,證監會也相信將壹傳媒清盤是符合公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