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鰂魚涌公園槍殺案,任職保鏢的現年49歲女子詹心桀向其4名姨舅開槍,導致兩死兩傷,被裁定兩項謀殺罪及兩項有意圖而射擊罪成,判囚終身。詹早前就定罪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今日(12日)頒下判詞,法官一致駁回上訴申請,維持原判。詹聞判時神情平靜,與律師交談後押返囚室。
法官一致駁回上訴申請 詹聞判神情平靜
詹心桀疑因外祖母遺產分配問題,涉嫌於2018年6月26日在鰂魚涌公園謀殺四舅父及二姨,以及有意圖而射擊致其二舅父及三姨受傷。她於2021年被裁定2項謀殺及2項有意圖而射擊罪成,判囚終身。
上訴人在審訊時辯稱案發時神志失常,並沒有意圖殺人,希望可由謀殺罪減輕至誤殺罪。她早前向上訴庭上訴,但被駁回,再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方爭議,減責神志失常的舉證責任不應落於辯方,否則是有損無罪推定的權利。
終院:被告引用辯護理由時 已不再推定為無罪
終院判詞指,《殺人罪行條例》並無觸及或損害無罪推定權利,只有在控方成功證明被告具意圖非法殺人,辯方才需舉證以神志失常作辯護理由,免責辯護不影響構成謀殺罪的元素,而是求情因素,避免罪成後須依例判囚終身。被告用作辯護理由時,已不再被推定為無罪,事實上被告要求控方證明謀殺罪元素時,早已享有無罪推定權利。
被告是否神志失常屬個人事宜,要求控方證明其有否神志失常,將可能面對不少實際困難,終院指,《殺人罪行條例》旨在避免控方負上不切實際的舉證責任,在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平衡,遂一致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FACC 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