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故拖延交稅會被追稅及罰款 如有經濟困難可申請分期繳付
疫情令不少人的工作產生變化,加上市況仍未完全復甦,部分納稅人因工作的轉變或失業而導致收入大減,有財政困難的者可申請分期交稅,以減輕財政壓力。如未作任何申請,亦未能於評税通知書上所訂明的日期內繳納第一期稅款,根據《税務條例》(第112章)第71(1)條,便會被當作拖欠稅款,那第二期稅款會視作立即到期,稅務局亦有權立即採取相應行動追討欠稅。
逾期未交稅 欠款會被徵收附加費
當納稅人沒有準時繳清第一期稅款,稅務局便會將第二期稅款視作到期論,同時會向全部欠稅(包括第二期稅款)加徵5%附加費。如在繳稅限期日起計的6月後,納稅人仍未繳清欠稅和附加費,稅款將向總結欠的款項加徵10%附加費。
稅務局亦有權向第三者,包括納稅人的僱主、銀行、租客、債務人、顧客等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任何收到追收稅款通知書者,都必須根據通知書所示,於法定時間內,將因該拖欠稅款的納稅人持有,又不超出有關拖欠稅額的金錢(如有的話)交予稅務局。如收到通知書者未能照辦,須負上被規定繳付的全部稅款的個人責任。如收到追收稅款通知書者為欠款人的僱主,根據《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在工資期內,除了某些指定情況外,可扣除不多於僱員所得工資一半的款額(包括其他各項扣除),交予稅務局用於清繳欠稅。
稅局可提民事起訴追討欠稅
除了向第三者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外,亦可向區域法院申請發出傳訊令狀,以民事起訴向欠稅者追討稅款,欠款人除須要清還所有已到期但仍未清還的稅款外,更要負責繳付法院費用、定額訟費及由申索訴訟至判定債項全數清繳日期間的利息。如法院裁決後未清還欠款,稅務局可申請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扣押欠稅者的可動產,又或就納稅的不動產執行押記念,而同時稅局可提出破產/清盤申請,甚至向區域法院申請阻止離境指示,以阻止欠款人離開香港。
如納稅真的因財困而無力交稅,亦應於繳款限期前(即12月內)申請分期交稅。申請人可以書面申請,於網上下載IR1360申請表格,或使用智方便的電子表格,亦可親身前往位於九龍啟德協調道5號稅務中心4樓的「追討欠稅組」提交申請。納稅人在提交申請時,必須一併提供繳稅建議書、過去3個月銀行月結單或存摺副本、過去3個月收入及支出詳情。如申請為業務經營者,則須要提交最近3個月的管理帳目(包括損益及資產負債表、現金流轉狀況及預測表。申請人並需留頭日間聯絡電話,以便稅務局職員於有需要時聯絡申請人。
購買儲稅券 確保可準時交稅
如不想因延誤交稅被罰,可選擇購買政府儲稅券,現時稅務局提供一般儲稅券及「有條件暫緩繳稅令」的儲稅券。一般的儲稅券只以電子形式發出,而在職及退休公務員可選擇以每月扣糧或其他方法參加「即儲即賺」計劃。而「有條件暫緩繳稅令」的儲稅券是納稅人於反對評稅或上訴後,就緩繳稅所須提供的繳稅保證。
納稅人只須填妥開戶申請表(IR1306),並將申請正本交回稅務局的儲稅券組辦理,成功開戶後,納稅人將收到「儲稅券帳戶號碼」,可透過銀行自動轉帳或電話、互聯網、銀行自動櫃員機、郵寄或親自前往稅務局購買儲稅券。參加「電子儲稅券」計劃或「即賺即儲」計劃後,納稅人可獲「自動交稅」服務,在稅款到期日稅務局會以先購先贖方式自動贖回納稅人帳戶內的儲稅 券,以繳付稅款。納稅人並會收到結算書以了解贖券詳情和帳戶結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