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工具的奇人異事已經見慣不怪,不過在鑊鑊新奇的情況下,有時難免會望多兩眼。早前,有網民就在港鐵站看到一名女子靠電動行李箱代步,行為令他髮指以外,更有網民揚言片中人疑似已經觸犯法例!
港鐵奇人異事 女子靠電動行李箱代步
早前,一位網民在社交平台上傳一段影片,而事發地點又是在港鐵車站內。是次影片的主角是一名短髮女子,身穿迷彩上衣及黑色長褲,而一身潮爆打扮的她帶同電動行李箱,於車站內大肆靠行李箱代步,駛出「頭搖又尾擺」的架勢。
發文者極不忿
對於片中人的高調飛車行為,發文者就感到極度不滿,不但直接表示「鬼唔望爆炸」,更揚言要「炸到X巴爛」。有網民猜測片中女子有「苦衷」才使用電動行李箱,「可能佢行動不便呢」、「人哋可以係膀胱有病唔方便行路呢」。也有人認為問題不大,「乜都有hater」、「咁都酸?」、「點樣唔安全呀?」
網民揭片中人疑觸犯法例
不少網民都對片中人的行為感到憤怒,直言她漠視其他乘客的安危,亦有網民指出片中女子疑似已經觸犯法例,「有冇人報警拉佢,這種電動行李喼犯法的」。根據《香港鐵路附例》4A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將電單車、或其他類似的運輸工具,或任何手推車、獨輪、雙輪、或多輪推車,或類似的運輸工具駛過或引領其橫過鐵路處所,違者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雖然電動行李箱未包含在上述規定中,但同章第25條亦列明,任何人不得在列車上,或在鐵路處所任何部分作出對其他乘客造成滋擾或煩擾的行為,違者可被罰款5,000元。
另外,據運輸署資料指出,現時使用所有「電動可移動工具」均可能違法,待將來完成立法程序,市民便可在香港合法地使用出產時已獲得認證的「電動可移動工具」。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8)條表明,任何人若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顧及一切有關情況下,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或駕駛,或其策騎或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即屬犯罪,可被罰款2,000元或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