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不該是天經地義?內地河南一名男子16年前借給好友5,000元人民幣,不料對方遲遲不肯還錢,自己又不好意思開口,於是今年將好友告上法院,但是因為超過訴訟時效,僅拿回五分之一欠款。
綜合內地傳媒報道,原告李某向法院訴稱,其好友段某2008年1月1日,跟自己寫下5,000元人民幣借條,約定借款利息貳分、借款期限半年。因段某未有償還,李某於2023年訴至法院,要求段某償還;段某抗辯稱該借款發生在2007年,至今已長達16年,期間李某未要求償還,鑒於雙方曾是好友關係,現僅願意支付1,000元人民幣。
訴訟時效已過 法院駁回原告訴訟
經河南孟津法院12月8日審理,原告李某與被告段某之間的借款約定有借款期限,在借款期限屆滿時,被告段某未有償還借款,原告李某知曉其權利受到損害,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原告李某未能證明其訴訟時效期間內向被告段某催促過借款,或發生其他訴訟時效期間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因由,訴訟時效已於2011年6月30日屆滿。
故就案涉借款清償義務,因被告段某提出訴訟時效的有效抗辯,原告李某的該項民事權利不受法院保護。故依法判決被告段某償還借款1,000元人民幣,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文章授權轉載自《中天新聞網》,按此查看原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