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香港人都是從內地移居香港,故於「鄉下」都有祖屋或其他房產,加上之前內地有不少樓盤於香港推售,吸引許多香港人於內地置業,用作度假或長線收租用途。如港人要繼承內地的遺產,到底要辦那些手續?
如港人要繼承內地房產,一般要先於香港委託具有中國公證人資格的本地律師,對其繼承房產的文件先進行公證;於香港的手續完成後,便需將所有已公證的文件,轉交予內地的律師事務所/法律事務公司,再進行一次公證程序,有關文件及資料方可於內地合法使用。於內地完成公證手續後,才可帶備相關文件資料,前往房產所在地的房產登記中心,申請房產轉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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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及內地先公證文件 再申請轉戶
申請人於填妥申請表後,還需要前往稅局,先繳納相關稅項或辦理免稅申請,完成並取得相關證明後,便可返回房產登記中心,申請物業繼承轉名。申請人必須備齊所有文件,相關部門才會辦理繼承手續,相關資料包括個人和家庭成員資料、內地物業房產證明、屋主遺囑、死亡證、與繼承人的關係證明等,都必須齊備。此外,最好是預備好家庭關係圖,讓內地律師可知悉各家庭成員之間的法定繼承權,如相關申請沒有任何爭議,程序無需經法庭處理,過程會相對簡單。如其中有具繼承權的人身處外地,亦需要提供外地的公證文件。
無遺囑按繼承法處理
如內地房產的戶主有訂立遺囑,一般會按照遺囑指示,將其遺產由指定繼承人承繼。如沒有訂立遺囑,則會按照繼承法所列明,以法定繼承人的先後順序處理遺產承繼事宜。根據相關法例,法定繼承人的順序排列為:
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 配偶、父母及子女
法定第二順位繼承人: 兄弟姊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而相關遺產及房產,一般將由位於同一順位的所有繼承人平均分配。
相關繼承人必須向有關單位所在地的相關部門辦理房產繼承手續,並依照內地稅務條例處理,完成所有手續才可合法繼承有關物業。此外,如戶主是於香港訂立的遺囑,繼承人於辦理手續時,亦要先將該份遺囑於兩地進行公證程序,方會被接納具有法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