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律師陳子遷在2010年5月反修例示威期間,在銅鑼灣街頭因不滿示威者堵路及破壞,遭4名示威者圍毆「私了」。3男承認暴動、傷人等罪,判囚19至34個月。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上訴庭早前改判囚37至61個月,今日(25日)頒下判詞。
判詞指,事主孤身一人遭多名示威者襲擊,原審沒考慮本案屬「私了」,量刑時忽略襲擊持續性及案件整體嚴重性。就答辯方指,答辯人受到「挑釁」才犯案,法官認為「示威者進行違法行為時,受到市民譴責,有關譴責便構成『挑釁』的話,這明顯是強詞奪理,顛倒是非曲直」。
上判庭判詞:原審忽略襲擊持續性
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案件由高院署理首席法官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處理。上訴庭判詞指出,本案襲擊嚴重,受害人孤身一人,卻被 3 名答辯人及最少 15 名示威者用硬物及雨傘襲擊,包括頭部;襲擊的持續性不單在時間上,而是更彰顯於受害人逃跑時及倒地後,仍被追趕及襲擊,過程中雖有其他路人試圖出手阻止,但襲擊者未有因而停下;案發於光天化日、在銅鑼灣的主要街道;受害人身體出現多處裂傷,最終需留院 4 日;當時銅鑼灣有過千名示威者,襲擊隨時引發漣漪效應。
判詞續指,原審暫委法官鄧少雄雖在判刑理由書,指出某些量刑因素,「但遺憾地,他可能因受害人的傷勢並非極為嚴重,而忽略了襲擊的持續性,及案件的整體嚴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