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律師陳子遷在2010年5月反修例示威期間,在銅鑼灣街頭因不滿示威者堵路及破壞,遭4名示威者圍毆「私了」。三名男子早前承認暴動、蓄意傷人及非法集結等罪,被判囚19至34個月。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提出覆核,質疑原審法官鄧少雄淡化案情,明言三名男子在光天化日下主動襲擊事主,行為可能激發其他人參與襲擊,事主最終需縫針並留院四天。上訴庭經考慮後批准覆核,最終改判三名男子監禁37至61個月。書面理由將於半年內頒布。
三名答辯人依次為貨車司機唐健帮(33歲)、譽韋崙(27歲)及 鄭學洺(25歲)。唐健帮在審訊期間、被裁定表證成立後承認暴動及蓄意傷人罪,被判囚34個月;譽韋崙及鄭學洺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及非法集結罪,分別被判囚25個月及19個月。三人預計分別將於明年9月、明年3月及今年10月刑滿釋放。
律政司:本案涉及「私了」行為 判刑必須有阻嚇性
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鄧少雄判刑時雖指案情嚴重,但卻指本案即興及沒有預謀,又指三人沒有帶領角色,淡化三人的行為。三人伙同15人一直追打事主近20分鐘,兇殘地以長雨傘襲擊其頭部、頸部、背部,用金屬牌擲向事主,明顯有傷人意圖。事主只是譴責示威者,沒有作出挑釁,他受襲時孤身一人又毫無援助,最終血流披面,全身多處受傷。當日銅鑼灣遊行有過千人參與,期間有人堵路、縱火和破壞公共設施,三人的施襲行為可能激發其他人參與襲擊。律政司認為本案涉及「私了」行為,判刑必須有阻嚇性,而原審法官量刑起點明顯不足,未能反映案情嚴重,亦不應就三人重犯機會低或良好品格等額外扣減刑期。
答辯方則認為被告的施襲行為只是數秒,即使是次判刑較輕,亦非過份輕判,已反映阻嚇性。上訴庭經考慮後,撤銷原審法官因三人良好品格及重犯機會低的額外刑期扣減,把唐健帮的刑期由34個月加至61個月,譽韋崙的刑期由25個月加至42個月,鄭學洺的刑期由19個月加至37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