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本地 2019-05-08 06:00:00 台修法納陸港澳入外患罪 共諜可判死 分享: (互聯網) 在台灣,由於憲法將大陸定義為「大陸地區」,並非外國或本土,導致無法以內亂罪或外患罪懲處共諜,立法院(圖)昨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外患罪章」適用範圍,除了原有的「外國或其派遣之人」外,新增「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條文列明,通謀上述國家或地區、勢力或人士,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台灣開戰、使台灣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或洩漏軍事機密予敵國等,最高判死刑;預備或陰謀犯罪者,最高判監10年。 【限時激減】800 amFUN 2盒!1200 amFUN 4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