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生前擔心丈夫無法在他死後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繼承財產,提出司法覆核獲判勝訴。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法庭展開聆訊。
只有異性婚姻有終身贍養責任
上訴方指,同性伴侶目前不能在香港註冊結婚,故只有異性婚姻受家事法施加期望與法律責任,即生前贍養責任,婚姻狀態在此情況下具有重要性,並重申這不代表同性伴侶須面對不同對待,但只有異性伴侶才有終身贍養責任,而生前的責任與死後的權利應有聯繫。
可立遺囑以保遺產繼承權
上訴方又指,同性伴侶目前只能在海外註冊,香港法律無法規管同性伴侶離婚事宜,加上在其他政策及法律中所承認的「有效婚姻」都是指異性婚姻,故應保持一致定義及避免混亂。但同性伴侶並非沒有選擇,仍然可以立遺囑以確保伴侶有遺產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