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昨日(20日)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諮詢文件,建議針對五類電腦網絡罪行,包括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制定全新法例,諮詢公眾3個月。法改會建議五類罪行訂立兩項最高刑罰,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兩年監禁,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14年監禁。
法改會轄下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成員陳政龍今早接受電台節目訪問時表示,本港現行有部分法例已監管一些網絡罪行,但已不合時宜,因此法改會參考了歐洲的《布達佩斯公約》公認的5類電腦罪行,建議就此制定全新法例,加強規管。
至於網絡安全公司是否可以獲豁免,陳政龍表示,以身分作為豁免是其中一個可以考慮的因素,但由於本港並無組織規管網絡安全公司,在身分界定上會有困難,如果按此建議做,業界有可能要成立註冊制度,甚至向業界人員發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