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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0 12:39:17

法改會倡針對5類涉電腦網絡罪行 制全新特定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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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針對5類涉及電腦網絡罪行制訂全新特定法例。(羅庸軒攝)

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針對5類涉及電腦網絡罪行制訂全新特定法例。(羅庸軒攝)

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20日)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諮詢文件,建議制定一項全新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涵蓋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5類罪行。

現時本港沒有單一條例特定處理電腦網絡罪行,部分在不同條例訂立的罪行也不合時宜。發出諮詢文件的法改會轄下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考慮到電腦網絡罪行造成傷害的嚴重程度,可存有很大差異,建議如未獲授權取覽程式或數據,可設合理辯解及循簡易程序定罪,即最高監禁兩年。如同時有意圖進行其他犯罪活動,則應構成新法例的加重罪行,最高可判囚14年。在非法干擾電腦數據或系統罪下,若屬會影響他人生命的加重罪行,更可判處終身監禁,陳政龍解釋判刑與現有刑事毀壞罪最高刑罰看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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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成員陳政龍強調,建議會同時平衡網民權利、資訊科技業內人士權益,以及保障公眾使用和操作電腦系統時,免受騷擾或攻擊的利益和權利。建議列明,為不誠實或犯罪目的而未獲授權下截取、披露或使用電腦數據,應在新法例下被定罪,又稱法例會一併保障一般通訊,而非只限私人通訊。

建議中委員會沒有就數據(Data)賦予定義,陳政龍指網絡使用情況不停更新,憂慮法律如把定義定得太窄,就未必跟上科技進步,故跟從其他司法管轄區選用較寬闊的定義,確保條例能與時並進。他希望,法例能排除涉及「唔小心、唔知情、唔應該取覽」的情境。

此外,陳政龍指受害人如是香港居民、通常居港人士或在港經營業務的公司,本港法庭就應擁有相關司法管轄權。他解釋,很多雲端伺服器並非在港設立,駭客也非在港犯案,但法例建議都希望能保障港人的資料。

諮詢文件建議,法律的有效期應延長至發現該罪行後的兩年,又提到制定建議時,已考慮加拿大、新加坡和美國等7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新法例即日起至10月19日接受諮詢,委員會指難言具體立法時間,屆時需由相關決策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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