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學男學生呂世瑜前年在公開頻道煽動港獨及出售胡椒槍,早前承認違犯《港區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官胡雅文原判他監禁3年8個月,但因為案件被裁定為「情節嚴重」,按例須判囚5至10年,故改判為監禁5年。呂未能獲得全數三分一減刑,不服刑罰提出上訴,為首宗針對國安法量刑指引的上訴案。上訴庭今日(30日)頒布書面判詞,裁定呂的認罪答辯不能適用於將最終刑期調整至低於強制性的5年最低刑期,維持原審法官判處的五年監禁刑期,駁回呂的刑罰上訴,故呂須服畢5年刑期。
正在服刑的上訴人呂世瑜(現年25歲)承認煽動分裂國家罪,控罪設刑期分級制,「情節嚴重」者須判5至10年刑期,「情節較輕」者則判5年以下刑期。本案是首宗針對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上訴案,將影響《蘋果日報》案6名認罪前高層的判刑,審理該案的法官早前在庭上稱,相信呂世瑜案會訂下更清晰的量刑指引。
上訴方力陳刑期分級制只是量刑起點的範圍,法庭仍有酌情權考慮求情因素,減至低於刑期下限的刑罰;律政司則認為最終刑期不得低於刑期下限,並呈遞由內地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述元主編的《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協助詮釋刑期分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