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湯杜火」湯偉雄與妻子杜依蘭被控與17歲少女涉前年7.28上環暴動案,去年因控方未能證明3人身處暴動現場脫罪,律政司隨後要求上訴庭釐清「共同犯罪」是否適用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上訴庭昨頒下判辭指,即使被告並非身處暴動現場也適用「共同犯罪計劃」,即觀察環境並提供資訊的「哨兵」、協助離開的「家長車司機」、透過電話、社交網站鼓勵參與行動者等等均屬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
辯方質疑,現今科技發達,使用社交網站留言、讚好等行為,亦容易誤墮法網,被指控鼓勵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或危害言論自由。上訴庭指,表達自由非絕對,若有證據證明相關人士的行為屬共同犯罪,即他們不再是無辜市民。但上訴庭認為,不論被告擔任甚麼角色,行為均與主犯一致,故須承擔相同刑責,若將共同犯罪原則排除,會令暴動或非法集結罪出現法律真空,損害維持公眾秩序的公眾利益,絕非立法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