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立法會提交訂立「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讓市民在精神上有能力作出決定時,指明自己一旦無能力作決定時所拒絕的治療。草案周五(24日)將刊憲,並在下月6日於立法會開始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
簽指示須最少兩人見證
預設醫療指示方面,醫務衞生局指為維護病人自主權,將採取「慎入易出」的原則,建議訂定條文為訂立指示提供嚴謹保障,並在病人改變主意撤銷指示予以便利。當局表示,病人訂立指示時需要有最少兩名見證人在場,包括一名註冊醫生。此外,每名見證人均須符合若干條件,包括盡本身所知不是病人遺產受益人等。
強調指示與安樂死屬不同概念
當病人有意撤銷指示,政府建議病人只要有精神能力作決定,便可隨時以口頭、書面或銷毀方式撤銷指示。醫衞局建議,可以透過電子方式把預設醫療指示儲存於指定電子系統,並正研究容許以電子方式在數碼方格內,直接訂立指示的可行性,即作為現行書面指示的替代方案。
另外,為使預設醫療指示更易在醫院外實行,病人的指示如訂明拒絕接受心肺復甦術的指令,註冊醫生可為其簽發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相關撤銷安排與預設醫療指示相若。條例亦計劃為醫治者提供保障,以免他們因搶救已簽署指示或命令的病人而招致法律責任,惟他們須符合指明條件,如不知病人有該指示、不信納該指令有效等。一般市民如不知有或不認識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等,亦不會因施行心肺復甦術而招致法律責任。
政府強調,預設醫療指示與安樂死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簽署指示的病人不得以此拒絕基本護理或紓緩治療,或要求施用、處方某物質以結束其生命。
擬豁免指明院舍呈報末期病死亡個案
當局並同時建議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修訂《死因裁判官條例》及《生死登記條例》相關條文,讓殘疾人士院舍和指明院舍毋須呈報有患上末期疾病、並在離世前14日獲註冊醫生診治的院友死亡個案,使他們更易選擇在居處離世,減少院友入院承受不必要的痛苦和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