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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17:03:00

高院審理馮永業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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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審理馮永業上訴許可申請。(資料圖片)

高院審理馮永業上訴許可申請。(資料圖片)

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去年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9個月,已服刑完畢,高等法院處理他的定罪上訴申請許可。馮永業早上抵達高等法院。

代表馮永業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表示,終審法院在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案件中定出新的法律原則,若公職人員收受利益,非屬賄款,控方有責任就指控提供不涉及賄賂元素的交替基礎,證明其行為不恰當,但原審法官在欠控方解釋下,在判詞中指馮永業收取商人陳婉玉51萬是貪心,偏離控方在案情中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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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不同意,指上訴人審訊時唯一的辯解,是他在需要申報利益的時間,並不知道陳婉玉在她的公司中的身份。他自辯時也承認,如早知她的身份,他是有責任披露與她的關係。陳婉玉公司的業務與馮永業的職責範疇,有直接關連,馮永業收取利益後仍處理陳婉玉公司的申請,不能與曾蔭權案的背景相比。

馮永業被控在2004年買入西半山雍景臺單位時,收取商人陳婉玉 51萬元,及後處理陳婉玉任職董事的港聯航空公司及直升機公司相關政策而未有向政府申報,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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