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被告鄭子豪和廖子文,於2019年在灣仔一單位管有半製成汽油彈等物,前年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連同潛逃偷渡案共判囚31個月,但懲教署視他們就妨礙司法公正案已服畢10個月刑期,無法執行部分刑期,若按原審刑期,理應要到2023年4月才可獲釋,原審區院法官游德康早前在判辭後記指,如他已知悉有關情況,將下調兩人刑期至21個月,建議兩人上訴以修補「判刑缺陷」。兩人遂提出刑期上訴,認為已「坐爆」潛逃案的10個月刑期,無法享有製作燃彈案的刑期扣減,造成不公。上訴庭今(19日)裁定兩人上訴得直,兩人即時獲釋,書面理由擇日公布。兩人散庭時面露笑容,向旁人揮手。
兩名上訴人分別為鄭子豪和廖子文,同為21歲,分別涉及「12港人」偷渡案和藏汽油彈案。上訴方今由大律師吳靄儀和黃錦娟代表,上訴方稱原審原意清晰,考慮兩人獄中行為良好可獲減刑的因素,製燃彈案的刑期應調整至16個月,達致兩案合共31個月的總刑期。上訴方認為,鄭和廖已服畢刑期,正常情况下最早於2022年底獲釋。
上訴方又透露,鄭子豪目前從事冷氣安裝工作,同時進修;廖子文正修讀應用教育文憑課程,獲浸大副學士課程有條件取錄,有望積極重投社會,「面對第二人生」。
然而,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表示,本案涉及「12港人」案,認為兩人的罪責並非潛逃如此簡單,在於潛逃規劃周長。針對兩人的刑期不符原審原意,律政司一方表示沒有造成極度不公平,毋須受理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