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歲男理髮師於旺角上海街的住所內,以1,000元誘使1名年僅10歲女童為他手淫,並觸碰女孩私處,另以手機製作及管有大量兒童色情影片,被控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製作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共4罪。本為區域法院案件,今(8日)移師於荃灣裁判法院法院判刑。法官判刑時指,雖然未有證據顯示被告曾分享涉案錄像,但單單存有片段已令人感厭惡,判監28個月。
控罪指,男被告鄧澤輝(39歲,髮型師)早前承認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7日間某日,在旺角上海街某單位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及以電話製作3段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影片;及於上址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貯存於他的流動電話內的22個錄影片段。
官:單單存有片段已令人感厭惡
法官指,法例的目的是為保障年幼女童,在法例上涉案女童不能同意與被告發生親密行為,即使女童或曾引誘被告。法官考慮到兩名涉案女童年僅10歲,以及剛踏入青春期,就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判監20個月。官續指,被告拍攝的兒童色情錄像涉及他與10歲女童進行親密行為,女童於其中1段錄像更完全赤裸。法官指,被告與10歲女童作出如此親密行為已十分嚴重,被告更拍下錄像,雖然未有證據顯示被告曾分享相關錄像,但單單存有片段已令人感厭惡。
法官續指,無可否認上述兩罪同時發生,但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指被告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的加刑因素。法官考慮到被告未有就管有的22段兒童色情錄像作分享等因素,判被告入獄2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