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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10:15:00

上堂看AV……失德教師一個也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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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德教師一個也嫌多

失德教師一個也嫌多。

為人師表應該是甚麼樣子的?

 日前,女校梁式芝書院有學生在網上發帖,揭發一名趙姓男教師在中一默書堂時,用手機偷看色情影片,並且不知甚麼原因分享到課室屏幕上,帖文指至少有半班中一女生看到影片,男教師在五分鐘後才發現自己分享了影片。事件經傳媒廣泛報道,有指男教師有生理反應要用書本遮掩下體離開課室,有指男教師當場要求女生們不要在網上討論事件以免影響校譽。而校方則在5月20日發出聲明,指校方「於5月13日傍晚收到趙姓教師報告其曾在課堂上偷看成人網頁」,趙姓教師於5月16日「向校長和副校長承認犯錯,並向校長請辭」,校長「在徵得校監同意下,接納趙的請辭,即時生效」。

涉事男教師的行為叫人譁然及難以接受,事件引起社會、教育界和家長的廣泛關注,教聯會認為教育局應該取消其教師註冊(釘牌)。校方聲明說「已通報教育局及警民關係主任」,梁式芝書院周淑敏校長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學校已做晒所有工作」(《香港01》5月19日),真的是這樣嗎?涉事男教師辭職便代表事情完結嗎?

當然不是。

這次事件極為嚴重,首先,涉事男教師明顯違反了《香港教育專業守則》第2.2條〈對學生的義務〉的第16點「一個專業教育工作者應避免使學生難堪或受到羞辱」,及第2.6條〈對公眾的義務〉的第1點「一個專業教育工作者應尊重法律及社會接受的行為準則」。教師在課堂上看色情影片當然有違社會能接受的教師行為準則,明顯有違師德及專業操守,直接或間接影響女生們的心理健康及對教師的信任。

我則關注該名教師有沒有干犯法例。

翻查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該名教師涉嫌干犯了第22條〈禁止向青少年發布不雅物品的規定〉。條例指「任何人向青少年人發布不雅物品,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是不雅物品,或是否知道該人是青少年,均屬犯罪」,男教師分享到課室屏幕的色情影片自然屬不雅物品,而他眼前的是一班只有十二三歲的中一女生,自然屬青少年。條文亦列明「首次定罪,可處罰款$400,000及監禁12個月」,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平機會主席朱敏健則指涉事男教師可能違反了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第2(5)條),他解釋「性騷擾是指任何不受歡迎而涉及性的行為」、「不論屬有意或無意地,例如事件中該教師於其他學生看到的範圍內展示色情影片」(《香港01》5月20日)。此外,《性別歧視條例》第39(2)條列明「任何身為某敎育機構職員的人,如對一名正在謀求成為該機構學生或已是該機構學生的女性作出騷擾,即屬違法。」

由此可見,該名男教師的行為並非普通的犯錯那麼簡單,也不是承認犯錯及辭職便可了事。校方應該報警,交由警方徹底調查該男教師有沒有違法、有沒有其他性騷擾行為,若有足夠證據,必須作出檢控。

另一方面,根據香港法例第279章《教育條例》第46條〈拒絕教員註冊的理由〉及第47條〈取消教員註冊的理由〉,如教育局常務秘書長認為「該人並非出任教員的適合及適當人選」(第46(a)條)、「該人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罪行」(第46(b)條)、「該教員不稱職」(第47(b)條)、「該教員已違反本條例任何條文」(第47(3)條),或「該教員作出的任何行為足以構成專業上的失當行為」(第47(6)條),則常務秘書長可以取消該教員的註冊。

因此,教育局不能只要求校方交報告便了事,應嚴肅考慮取消該男教師的註冊,不能讓害群之馬繼續到其他學校任教,傷害其他學生,影響老師的整體專業形象。同時,教育局應調查及檢視校方的處理手法有沒有問題,有沒有延誤公布或包庇成份;以至校方平日的管理是否有問題等等。

最後,特區政府應檢視「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不讓涉及性罪行的人士從事教育工作。學生是我們整個社會的保護對象,這類失德教師,一個也嫌多,必須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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