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特首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國安法》第65條進行釋法在當前很重要,闡明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不能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安案件的工作。而更重要,這案件是真真正正涉及一個曾主導了一場極具暴力、大肆破壞、打砸搶暴動的幕後黑手。
但在特區政府處理這事情上,確實有需要檢討和改善的地方。正如終院判詞所指,律政司一方在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時,提出「截然不同」的新論點,而有關的新論點在上訴法院先前並沒有探討過這些爭議,故根據法律原則,如果在上訴時提出,顯然有可能對另一方造成不公。問題是,律政司為甚麼在上訴法院時,沒有提出如此重要的觀點?如果在上訴法院時已重申了有力的觀點,是否已經可以結案,而無需去到終院,更不用勞動到特首提請人大釋法這一步?
黎智英一案對香港非常重要,是吸引著全球目光,更是外國勢力虎視眈眈的機會。特區政府特別是律政司應該視為重中之中,實在難以明白和理解會被一個囚押在牢中的人,掀起了如此大波。律政司到底存在甚麼問題?
當然,我亦同意有指「香港法院未能從國家法律層面理解《國安法》立法精神和法理邏輯」才是事情的癥結。因此,在預計未來風高浪急,地緣政治更複雜的時代,有些事情,是要高度集中、不容有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