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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06:00:00

修例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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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就《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下稱「修訂條例草案」)向立法會提供的參考資料摘要指出,香港與其他地方的刑事事宜協作制度(包括移交逃犯)有兩個漏洞需要堵塞。


漏洞之一,現行《逃犯條例》(下稱「條例」)規定,移交逃犯須通過附屬法例執行,立法會可公開審議;審議期間難免會驚動逃犯,給他有機會潛逃,因此現行安排在運作上並不切實可行。漏洞之二,現行條例規定不適用於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部分,因此內地、澳門和台灣的逃犯可以來香港躲藏,逃避法律責任。


政府提出的修訂條例草案,就是要堵塞這兩個漏洞。堵塞的辦法,並不是修改現行條例規定的操作程序,以及刪去條例的地理限制;對於「一般性質的移交安排」,這些規定和限制不會改變。修訂的建議,是引入以個案方式進行的「特別移交安排」,適用於香港與任何跟香港沒有長期移交安排的地方,包括內地、澳門和台灣;同時,特別移交安排的程序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啟動,毋須通過附屬法例讓立法會審議。


立法會即將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修訂條例草案。草案委員會應尋求解答的問題,包括:
第一、原有條例規定的程序「並不切實可行」,是否從來沒有按這程序成功移交逃犯?如果是,為甚麼這漏洞多年來沒有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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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修例後,對仍須按原有條例規定進行的「一般性質的移交安排」,運作上依然「並不切實可行」;這類安排是否形同虛設?


第三、保安局指出,特別移交安排只有在沒有適用的長期移交安排時,才可使用。目前與香港簽訂了長期移交安排的國家只有20個;即是說,香港多年來與絕大多數地方的移交逃犯安排,都是「個案方式合作」;如果這種合作方式行之有效,為甚麼還需要長期安排呢?香港和內地就長期安排進行的磋商曠日持久,有必要繼續下去嗎?


第四、「特別移交安排」對移交人士提供的保障,跟長期安排的保障有沒有分別?如果沒有分別,為甚麼(例如跟內地的)長期安排談不攏,特別安排卻可為對方接受?


這些問題如果得到圓滿的解答,當有助理解修例的邏輯。   


周一、四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