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優化經營條件 重塑小食亭吸引力
香港的運動場、游泳池、沙灘及公園等地普遍設有小食亭,大部分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簡稱「康文署」)負責規管。舉例來說,根據《泳灘規例》第7條,除非依據與政府訂立的合約,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泳灘售賣沙灘設備、任何食物、飲品、玩具或其他物品。
最近,有學校舉辦運動會時,疑因場內小食亭的經營問題而引發爭議,令我開始關注小食亭的經營條件及其背後的規範問題。
根據現行做法,康文署必須透過報價書邀請有興趣人士報價,獲接受報價的一方將獲發經營許可證,並受制於相關條件。有市民反映,不少小食亭的生意舉步維艱,尤其是偏遠地區的小食亭,甚至出現長期空置的情況。筆者認為,這與許可證的嚴格營運條件不無關係。
經營小食亭服務的合約一般為期3年,對於有意進行長遠投資的經營者而言,3年的期限未免過短,難以提供穩定的投資保障。筆者建議,政府可考慮在現行基礎上引入續租機制,允許經營者在期滿後續租3年,以提升經營的穩定性。此外,大部分的小食亭只可以用電力而非明火煮食。在可售商品方面,限制更為嚴格,一般僅允許經營者售賣預先包裝的汽水、雪糕、糕點、麵包、餅乾等簡單食品,以及紙巾、太陽油、藥用膠布等日用品。而在營業時間上,除非有政府代表的書面同意,許可證的持有人必須在每天上午9時至晚上10時營業。
從以上可見,小食亭所受的限制的確不少。參考其他地區的經驗,政府可考慮在商品種類與經營方式上賦予小食亭更大的彈性。例如,容許經營者售賣具有香港特色的食品,或者提供遊客感興趣的紀念品等,從而吸引更多顧客,提升小食亭的吸引力。
至於營業時間方面,若學校及租用方能隨便指示小食亭許可證人士停開,不僅會影響許可證持有人的營業條件,還會直接削弱其本已微薄的收入。筆者建議,若活動主辦方提出這類特殊要求,康文署可要求主辦單位對小食亭進行合理的營業損失補償,以平衡各方利益。
江玉歡,立法會議員,擁接近三十年律師經驗,專研基層、房屋、安老及法律議題。隔周五見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