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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1 11:15:00

公屋飼養小竉物須遵守無滋擾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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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屋租約及「屋邨管理扣分制」規定,公屋租戶在未經業主書面同意,不可在出租單位內飼養動物及禽畜,但容許租戶飼養不會危害健康及造成滋擾的細小家庭寵物,而毋須向房屋署事先登記。

「家庭小寵物」包括寵物市場時下供應的小寵物,一般養在籠、展示箱、水族箱或其他特製容器內,例如貓、雀鳥(鴿子除外)、倉鼠、龍貓、葵鼠、兔子、龜、水生動物等等。養貓的租戶須安排貓隻接受絕育手術。

住戶須嚴格遵守「無滋擾原則」,如發生兩宗證實造成滋擾的事故,不論經由其他租戶投訴,或由屋邨管理人員視察得知,租戶所飼養家庭小寵物的默許會被撤銷。

另外,當個別訪客要求帶同狗隻或寵物探訪公屋租戶時,若其要求獲得批准,訪客必須在地下升降機大堂向大廈護衛員提供相關資料,包括被探訪租戶的姓名和地址。屋邨職員會提醒訪客,除非有充分理由而獲事先/特別批准,訪客再次到訪該屋邨時不應帶同外來狗隻。

同時,訪客須遵守相關的守則,例如除非訪客為長者或殘疾人士、或在特別情況下獲酌情批准,否則不可在早上7時至晚上9時帶同狗隻使用升降機。訪客於探訪期間,不可帶同該狗隻在屋邨公用地方休憩散步,否則所獲批准會隨時被撤銷而不作事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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