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12位前主席(除李柱銘涉獵範圍較廣外,其餘11位前主席均主攻民事訴訟範疇,非刑法專家,更遑論引渡案件),挾雷霆萬鈞之勢聯署公開聲明,譴責政府就移交逃犯安排「法官把關」之說「實屬誤導」。
由於不能確定聯署所針對官員、場合或文件,難以準確評論「實屬誤導」批評,是否公平。法院除了在引渡聆訊(committal hearing)有參與及把關角色外,也可在有關疑犯提出其他司法程序時(包括人身保護令申請、難民申請、酷刑申請及針對任何法律及行政決定所提出的司法覆核)把關,視乎有關程序性質及爭議,法院考慮事項,可能涉及申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制度和程序,以至監獄條件。
假如政府論述並非只針對及限於引渡聆訊,而泛指及涵蓋疑犯可提出的所有法律程序,則恐怕較難直斥政府「法官把關」論是誤導。
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一次性引渡安排,加拿大可由其外交部長「一紙證明」啟動程序;英國亦可由國務大臣「一紙證明」;香港由特首「一紙證明」,似乎無可厚非。在整個決定過程中,加拿大及英國國會並無角色;香港一次性引渡安排過程中,即使立法會無任何角色,似乎同樣無可厚非。
在香港,殺人罪一直還沿用普通法(殺人行為及死亡結局)需在屬土內發生。為容許本港法院處理涉及境外殺人行為,《侵害人身罪條例》先後加入8B及9條,拓展了殺人罪的普通法定義及本地法院司法管轄權,涵蓋在香港境外發生行為但在境內才死亡;及在境內發生行為但在境外才死亡的情況。惟現行法例仍未將殺人罪或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伸延至發生殺人行為及死亡結局均在香港境外的情況。
要將殺人行為及死亡結局均在台灣發生的陳同佳案,納入本港殺人罪的定義;及納入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恐怕需修訂上述條例,牽涉追溯力及相關人權保障難題。
香港大律師公會一向肩負捍衛法治及就立法草擬提供專業意見,深獲社會信任及認同。惟由於政策及立法往往同時涉及法律及政治,特別當涉及重大爭議時,如何在兩者中作出適當分野,恐怕需要智慧及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