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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06:00:00

司法覆核後 丁權反獲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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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單看報紙的標題,很容易以為,今次挑戰「丁權」的司法覆核案,法庭判了申請人「勝訴」。其實所謂勝訴只是部分勝訴,而且是非主要部分。在標題上所見的字眼,如「違憲」,「被裁定非傳統權益」,所指的原來不是「丁權」本身,而只是指某類獲取土地建丁屋的方式,包括與政府換地,以及由政府供地兩種方式,但新界原居民在自有的土地上建丁屋的權利卻依然受到法律保障,後者佔了丁屋的主要部分。


今次申請司法覆核的慣客郭卓堅,所用的理據是:所有香港人,不管是否原居民,都應有平等的權利;只容許原居民建丁屋,等同歧視非原居民。但法庭的裁決基本上承認原居民可以在某些地方有特權。


聽說,「覆核王」郭卓堅還打算繼續上訴;但我認為他勝訴的機會很微。若果他只是用自己的錢去上訴,尚可視作他個人應有的權利;但若果是用法援去上訴,我擔心只會浪費公帑。我持這樣的看法,並非純因基本法對此已有明確的說法,還基於很多歷史與現實。


在英國未獲得界限街以北的租借權之前,新界居民一向都有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屋。當時,新界原居民手上持有的是大清紅契——根據大清律例發出的土地權益證明文件。契約上只有面積與位置的說明,卻沒有年期與用途的限制。因此,這些土地都是永久年期,既可以用來耕種,亦可以用來建屋,朝廷對此從來不會干預。土地有用途限制並非中國自有的,而是英國人接管新界後才出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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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在租借新界時,曾承諾讓原居民按既有的方式生活,包括納妾與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屋居住等。英國在香港設立理民府,專門照顧新界居民所需,與港島及九龍分開管理。


新界原居民在自己土地上建屋,由來已久,在英治時期之前如是,在英治之後也如是,並非如報章上所說,1972年政府推出小型屋宇政策後才開始的。基本法是為了尊重既成的事實,才予以五十年不變的。


小型屋宇政策,並非開放給新界原居民建屋的政策,而是為「丁權」設限的政策。這些限制包括,⑴只能在認可的鄉村的300呎範圍及「分區計劃大綱圖」所示的範圍興建,⑵樓高不得超過27呎,⑶上蓋面積不得超過700呎等。


由於設了這些限制,導致有些原居民,因為所持有的土地不在政府指定的建屋範圍而沒法行使「丁權」,政府因而容許他們用別的地方的土地與政府換地,換去可建屋的地方建丁屋。這是政府規限建屋範圍的需要,並非給予原居民的優惠。若然不再允許,原居民一定會要求恢復在所有自有土地上建樓的權利,政府得不償失。我相信政府寧願選擇用換地的方式,要原居民去政府指定的地方建丁屋。法庭只是說原居民沒有權利非要政府與他們換地不可,並沒有說政府不可以為了行政需要而選擇與原居民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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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由政府供地去建丁屋的方式,即使政府以後不再這樣做,影響也不會太大。因為原居民不難從太公地中領取自己應得的建屋土地,然後再與政府換地。法庭今次判決,無阻原居民繼續建丁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