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姬鵬飛主席委員,於1990年3月28日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就著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所作出的說明,有如下一段的解釋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他說:「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是基本法的主要內容之一, 基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明確顯示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規定特別行政區的職權範圍及其同中央的關係的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中央人民政府政策的地方行政區域,同時又是一個實行與內地不同制度和政策、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因此,在基本法中既要規定體現國家統一和主權的內容,又要照顧到香港的特殊情況,賦予特別行政區高度的自治權。」這一段的結論清楚勾畫出,起草委員會成功處理香港繼續實行資本主義及國家在憲法上實行社會主義的矛盾。
最近有關國家統一和主權有密切關係的國家安全考慮成為社會討論重點,引起不少不必要的焦慮。但我們可以清楚看得到其實在起草過程當中,起草委員會經已仔細考慮並作出妥善安排去落實在保障國家安全情況之下,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如談到初衷,姬鵬飛的1990年發言就是最佳的白紙黑字明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