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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04:30:00
日報

憲政、民主、法治、社會政策、 公民社會與社會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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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憲政」下,穩定而具有高度民意信授的「民主」制度,再加上獨立於行政權力、不受干預的獨立司法制度從而彰顯的「法治」精神,才足以令人民的才智及社會的潛力得以盡量發揮。

在自由與人權都得到保障,沒有人會被凌駕性的權勢卡壓,個人的意志與選擇可以獲得尊重這些前提得以確立之後,就可以令人民各自的潛能與創意轉化成為推動社群進步的動力,令社會有廣闊的空間去解決問題及創造新的可能性。這才是令社會走向整體性的進步,人文質素得以上升,經濟得以發展,社群的整體幸福才可以有所超越。這就是社會走向富裕的基礎。至於是否能夠達致更高水平的社會公平公義甚至共同富裕,就要看不同社會的意識形態所塑造出來的「公民社會」是否追求這個目標,又如何形塑各方面的「社會政策」了。

在二次大戰之後,逐步走向經濟富裕及政治穩定的西方社會,沒有一個不是在憲政之下推行民主制度及施行法治的。就算民主制度有不同的方式,制度安排也完全一樣,但透過定期、普及及公平的選舉,才足以令政府的執政及施政得到制度性的授權,在執政的年期中也必須受到憲法、法院、議會制度及公民社會的制約。

在這種制度下,雖然西方富裕社會也經歷過經濟衰退,也出現過政治危機,但在絕大部分情況下,困難與危機總是能夠透過和平手段及體制的過程疏解,而每一次困難都能夠推動體制的進步與更新,從來不會出現嚴重的軍事及暴力對抗,也沒有西方民主社會的政府被武力或革命推翻!有一些國家,例如北歐四國,甚至長期能夠維持一種較高程度的社會公平及共同富裕。這些國家在各方面的優越性,也是有目共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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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相反,一些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東歐、中亞、中東、南美、非洲或亞洲國家,就算一時之間能夠達致經濟繁榮,但如果憲政、民主與法治虛有其表,大部分都不能長治久安,一時的經濟榮景都只是曇花一現,社會動盪仍是難以避免。這樣的例子也實在太多。  

憲政、民主、法治、社會政策、公民社會與社會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