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沒有東方與西方之分,只有真與假。無論在「民主」前面加上甚麼前文來點裝,說是「東文式的民主」也好,「北方式的民主」也好,所謂的民主如果不能保證人的自由、不容許追求公義、不能建立法治以制衡權勢的任性,那就無論怎樣說都不能說是真正的民主。一個國家及社會的制度,從而也只有文明與野蠻的分別。
所謂西方的民主究竟所指甚麼?是美國那種總統制的民主,還是英國的議會及內閣責任制的民主,還是指荷蘭式的那種多元多層次的議會民主?一句「西方式的民主不適合東方人的國度」就全盤否定,這樣的說法其實沒有甚麼意義,也犯上了種族中心主義的文化幼稚病。今天台灣推行的那種民主,成為了各國讚賞的典範,認為是在華人社會最成功的一個民主發展經驗,其制度設計其實就十分西方式。
十八世紀啟蒙時期的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認為,人人都應該享有政治的自由。保證這種自由就要透過有效的法治,他認為法治的主要精神就是體現在「三權分立」。沒有人可以同時在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者之中擁有多於一種權力。三權要分別由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掌握,相互制約,建立一種制約中的均衡。法例要由立法議會審議通過,而不能由行政機關自行制定及通過法例去擴大其自身的權力;立法機關制定及通過法例,但立法機關卻不能擁有行政權,不能執法,對制定了的法例也沒有最後的裁決權,只能交由司法機關根據法律原則及案例來作裁決;行政機關也不能擁有詮釋法例的最後權力,就算透過檢控政策及執法部門去作出檢控,最後的裁決也只能在獨立於政府行政及立法議會的法院。法院獨立,卻不擁有行政權及立法權,因此不能主動作出檢控,也不能制定法例讓自己去裁決。
憲政、民主與法治這三者,就是如此三位一體,作為檢視現代文明發展水平的指標,就如同太陽與月亮的升降,沒有所謂「東方式」或「西方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