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本港有寵物友善餐廳因違反《食物業規例》第10B條,即容許狗隻在食物處所內出現,而被食環處檢控處罰,引起社會關注。該條例制定於1994年,距今已有30年。現今社會環境、市民生活方式和觀念都發生了巨大變化。當時制定該條例的背景和現在大不相同,彼時禁止狗隻進入食物處所主要是為了避免出現衛生問題。但現今完全可以通過更科學、更細緻的管理措施來解决這些問題,而不是簡單地「一刀切」,筆者認為確實可以重新檢討該條例的適切性。
隨著港人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觀念的轉變,飼養寵物已成為許多家庭的選擇,寵物亦被視為家庭一分子。「寵物友善」理念逐漸在社會普及,携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變得越來越常見。許多寵物主人希望能與寵物共享更多外出生活時光,但由於本港法例的限制,不能攜帶狗隻進入食物處所,狗隻主人往往只能購買外賣回家或另覓其他非食物處所用餐。當然,我們也不能忽視部分人士對寵物進入處所可能帶來衛生、安全等問題的擔憂。
本港可以借鑑國外及內地的經驗,不少地區都允許狗隻等寵物進入寵物友善餐廳,並通過制定嚴格的管理規範來確保公共衛生和安全。如為寵物友善餐廳發牌、要求寵物接種疫苗、使用寵物專用餐具、限定活動區域等。這既滿足了寵物主人的需求,也促進了人與寵物的和諧共處,同時還能進一步帶動寵物產業的發展。筆者認為,重新檢討《食物業規例》第10B條,並非是要忽視公共衛生和安全,而是要在滿足社會發展需求、保障寵物主人權益和維護公共利益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讓香港社會更加包容、和諧、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