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於1998年推出「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讓租戶可選擇以折扣價購買所居住的單位。其後,為配合政府於2002年重新訂定的房屋政策,房委會在2005-2006年已終止該計劃。現有的39個租置計劃屋邨,共提供約184 000個單位,有關租置計劃屋邨的租戶仍可選擇購買其所住單位。現時所有租置計劃屋邨均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並由其委聘的物業管理公司執行其屋邨公用地方和設施的管理及維修工作。
所有租置計劃屋邨,無論售出多少單位,均與一般私人物業無異,即須受《建築物管理條例》(《條例》)、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所規管,其日常的管理事務由法團,按照大廈公契及條例的規定,召開管理委員會(管委會)會議或業主大會進行商討及議決,並由其委聘的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執行。
作為租置計劃屋邨內未出售單位的業主,房委會除按業權管理份數支付管理費外,亦會委派房屋署代表參選法團的管委會,若當選,會與其他委員共同參與屋邨管理工作。
按照法例,在管委會會議上,出席的每名委員(包括房委會代表)就每項議決事項均持有一票。因此,在管委會可以決定的屋邨管理事務上,若有過半數委員贊成,即使房委會代表投反對票,議決事項仍可通過。
就業主大會而言,除條例訂明的情況外,業主大會上提出的事項均以過半數業權決定。由於房委會在租置計劃屋邨仍持有相當數量的業權,因此房屋署會審慎釐定遇到這些問題時的投票策略。
一直以來,為了鼓勵業主參與屋邨管理事務並提倡業主自主,房委會無意主導屋邨事務。因此,房委會代表於業主大會及管委會進行表決一般管理事宜時保持中立,讓其他業主決定屋邨的日常運作。但於下述情況,房委會代表會積極行使房委會業權:
(一)就具深遠影響的重要事宜投票,例如議決增加管理費、委聘物業管理公司或推翻經業主大會通過的事項時,以保障整體業主(包括房委會)的利益﹔
(二)就採購升降機的維修保養服務事宜上,投票批予有原廠保養的承建商;
(三)在議決維修基金運用的事宜上;及
(四)選舉管委會成員時參與投票,支持房委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