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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2 06:00:00

集體政府租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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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昨日專欄)經歷新市鎮發展後,香港人口持續增加,但未能舒緩對建屋用地的高企要求。不少新界農地持有者遐想通過申請補地價,將農地改變為發展用地,但所有申請都未能成功。由此可見,政府一直以來對申請改變土地用途作為發展之用的立場是貫徹的。

上述情況維持了一段時間直至1980年代後期的「生發案」。當日「生發地產投資有限公司」申請在掃管笏一塊農地擺放建築鋼條,但被政府根據「集體政府租契」拒絕申請,「生發」不服告政府,於1990年代初上訴至樞密院。最終樞密院判「生發」上訴得直,因為樞密院認為地契內所記載的土地用途只是作為紀錄之用,並不應被視為限制用途的條款。由此之故,往後只要土地承批人不在有關土地上蓋建造任何建築物,便可把農地用作露天儲存各式各樣物件,導致大量農地被轉作廢置車輛場、停車場、貨櫃場、回收場等等。這就是「棕地」的由來。 


政府因應終審法院判決,於1990年代初修訂《城規條例》,將條例適用範圍擴展至新界鄉郊已獲「分區審批地區圖」覆蓋的地區,並賦予規劃署監督執法權利,但在法定圖則生效前的用途則屬條例下的現有用途,可作保留,不構成違例發展。但因為條例僅把適用範疇擴展至已獲「發展審批地區圖」覆蓋地區而非「分區計劃大綱圖」,所以令尚未有「分區計劃大綱圖」管制的「棕地」變得更加難以禁制。


在這裏稍為岔開一筆。雖然「集體政府租契」看似有礙於農地改作非農地用途,但上訴法庭既貫徹法制的整體性,又能作出放寬土地用途的判決。如此廣闊眼界與闡釋彈性,正好是普通法的一大明顯特質。其實當有某些專業人士毫無保留支持這個解決問題的判決,為甚麼對同樣採取廣闊眼界與闡釋彈性的一地兩檢安排卻強力表態表示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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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篇幅所限,將於下星期交代為甚麼各大地產商繼續增持新界農地,無視他們是沒有任何期望去申請以契約修訂(包括原址換地)形式發展個別私人項目。但雖然如此,為增加短期建屋用地,政府在甚麽情況下會例外地有限度容許私人土地業權人申請改變農地為屋地。